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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分红比例须达30%

本网记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日期:2008-10-10 12:27:50

 证监会发布新规,分红行为不受集中竞价回购敏感期的限制。

    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政策昨日正式落实到条款。在昨日正式披露的证监会57号令中,证监会要求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三年内现金分红比例由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增加了10个百分点。分红行为不受集中竞价交易回购敏感期的限制。

    此次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作出了详细的调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融资分红要求的调整。修改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而现在则强调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另外,证监会还指出,上市公司应该在定期报告中指出各自的分红政策以及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A股公司不注重现金分红被认为降低了A股的长期吸引力。证监会数据显示,2007年沪深两市共779家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占上市公司家数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家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现金分红总额较前几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证监会在8月15日曾表示,将完善上市公司回购和分红的政策。这被视为刺激市场的政策之一。

    昨日除分红政策外,证监会还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自身股票作出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过股东大会2/3多数通过。(吴敏)

文章录入:崔志刚    责任编辑:崔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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