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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39年, 1996年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属辽宁省特大型国有企业,拥有6800多名在岗职工。总资产21亿元,总负债25亿元。由于锦化长期以来存在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的矛盾,从1998年开始至今,连年出现严重亏损,每年的亏损额都在1亿元以上,并且亏损额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7年被国务院列入了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名单。锦化可以进行破产清算。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锦化债权人、员工和股东等方面的利益,锦化决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重整而非破产清算。 2007年10月10日,锦化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经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了锦化的破产申请,并裁定重整。同时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决定由锦化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定重整计划草案。12月5日组织召开了锦化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分行副行长李丽君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确认。 因锦化负债金额巨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市里主要领导亲自寻找战略投资者,并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政府的参与下,2008年3月10日,锦化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合议庭法官对锦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3月31日,锦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全体债权人对锦化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4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锦化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正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 (朱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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