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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7月1日起执行新销售电价标准

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不大

本网记者:赵杰    来源:葫芦岛晚报    更新日期:2008-7-8 7:42:10

  本报讯 记者赵杰报道 7月4日,记者在葫芦岛供电公司了解到:按国家规定,从7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销售电价(抄见电量),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据悉: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东北电网电价水平。此次电价调整,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做调整。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精神,本省结合自身实际做出补充规定: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按照国家规定,此次销售电价调整后,我省原销售电价目录中的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等三类用电合并为一类,即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上述三类用户电价均按合并后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此次电价调整后,我省所有农村和城市各类用户用电价格,一律按照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的辽宁省电网销售目录电价执行。
  对于本次上调电价,业内人士认为,总体看,这次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不大。电价调整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其中,居民电价调整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其他用户的电价调整不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但会通过其终端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变化,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这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没有调整,不会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产生直接影响。粮食价格变化对物价总水平影响至关重要。农业和化肥生产电价不调整,有利于稳定粮价,进而稳定农业生产,减缓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工商企业用电价格调整后,对物价总水平影响有限。 

文章录入:张立红    责任编辑:张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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