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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本网记者:陈晶涛    来源:葫芦岛晚报    更新日期:2008-3-14 9:11:39

  本报讯 记者陈晶涛报道 3月12日,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确保缴交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这个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是,职工有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及动迁安置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因企业改制、买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定时间(暂定三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当地房产开发公司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发票或收据。如已办理房照,可凭房照办理支取;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双方房产交易协议书、交易契税证、身份证等;动迁安置房需提供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交款收据原件等;职工如需第二次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提供有效证件,按本规定办理支取手续,但与上次支取时间必须间隔三年以上;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凭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身份证;这个办法对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调往外地等如何支取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职工因企业改制、买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统一为这部分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但对50周岁以上男职工、45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转入《集中封存户》,在原单位账户内封存满三年的,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办法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为:因购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动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本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70%计算;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本人账户公积金余额的80%计算;规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只能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提取现金。

文章录入:张立红    责任编辑:张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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