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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2007年度十大典型侵权违法案曝光

本网记者:赵杰    来源:葫芦岛晚报    更新日期:2008-3-14 9:13:35

  本报讯 记者赵杰报道 3月13日,本市召开工商系统2007年度查办10大典型侵权违法案件信息披露会,对去年查办的10大典型侵权违法案件曝光。
  去年,全市工商系统共检查各类经营主体6.1万户(次),检查各类市场988个(次),检查各类商品300余种,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738件,涉案金额312万元。其中查处制假售假案件610个,涉案金额290万元,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8个,取缔无照食品经营点467个,查扣劣质食品、饮品、生活用品等共计200吨,总价值达100万元。共组织米面油、蔬菜、成品油等24类商品质量抽检334个批次,货值142万元,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102件;对价值283万元总计9804批次的食品进行了快速检测。各级12315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3836件,其中当场解答咨询3073件,申诉575件,举报188件,成功调解申诉案件50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通过受理申诉举报查处违法案件40件,涉案金额25万元。
  一、兴城市某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商店销售假冒农药案
  2007年10月,兴城市工商局接到举报,举报兴城市某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商店销售假“达科宁”牌农药。兴城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兴城市某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商店,从绥中以每百克6.5元的价格,购进“达科宁”牌农药60千克,并以每百克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时全部售出,获利4800元。该批农药经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货值3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经销冒牌产品行为。
  兴城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两项合计10000元。
  二、陈月平销售不合格蜂蜜案
  2007年6月11日,建昌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建昌县新开岭乡和魏家岭乡等地有外地养蜂人销售质量不合格蜂蜜。建昌县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陈月平是江西省全南县中寨乡黄竹龙村人,他经销的蜂蜜,经朝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蜂蜜,货值金额236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建昌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蜂蜜3000公斤,罚款11825元。
  三、许素卿销售节能灯泡虚假宣传案
  2007年9月17日,绥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绥中镇新兴街五金商店检查时,发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万事达五金经营部售货车销售节能灯泡,外包装上有涉嫌虚假广告内容,绥中县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当事人许素卿是秦皇岛市海港区万事达五金经营部的负责人,于2007年9月17日用货车在绥中镇新兴街销售“东北人”牌节能灯泡,擅自在外包装上标注“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绥中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500元。
  四、施连伟无照经营及经销不合格塑钢型材案
  2007年6月13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施连伟涉嫌无照销售塑钢型材。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当事人施连伟,连山区锦郊街道二台子村人。自2006年6月1日起,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在龙港区腾飞旧物市场从事塑钢型材的加工、销售。其经销的天津市格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德”牌塑钢型材经河北省玻璃钢建筑工程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型材共2.6吨,货值1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市工商局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两项合计20000元。
  五、兴城市东兴加油站经销不合格汽油案
  2007年5月31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兴城市东兴加油站销售的93号汽油质量有问题。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兴城市东兴加油站经销的该批93号汽油,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汽油货值124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两项合计12960元。
  六、建昌县惠农种子站经营假种子案
  2007年4月15日,建昌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建昌县惠农种子站销售的“润兴”牌铁单10号玉米种子是假种子,建昌县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建昌县惠农种子站经销的“润兴”牌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为“营口市”,而实际产地是“大石桥市”,种子的产地与标签不符。该玉米种子当事人共购进250公斤,案发时已售出70公斤,违法获利1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经营假种子行为。
  建昌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没收种子18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两项合计1112元。
  七、穆丽销售冒用厂名、厂址、冒用QS质量认证标志大米案
  2007年6月,兴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兴城志华粮油商店经销冒用厂名、厂址,冒用QS质量认证标志的大米,兴城市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穆丽,兴城志华粮油商店经营者,于2007年3月从一卖大米的送货车上购进70袋“蟹田”牌大米用于销售。该大米冒用厂名、厂址,冒用QS质量认证标志,货值金额4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兴城市工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两项合计2000元。
  八、河北省抚宁县上庄坨水泥厂经营水泥的外包装标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案
  2007年7月9日,绥中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河北省抚宁县上庄坨水泥厂在绥中县前卫镇经营本厂生产的水泥,外包装标重与实际重量不符,绥中县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河北省抚宁县上庄坨水泥厂厂长昝福升于2007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9日,在绥中县前卫镇经营本厂生产的“朝鹤”牌水泥,外包装标重50公斤,实际重量48公斤或49公斤不等,共计100吨,获利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绥中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两项合计7000元。
  九、吴宝春经销无生产日期大米案
  2007年4月9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连山区兴工街“忠银粮油经销处”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大米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标签。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吴宝春经销的“实在人”、“盘锦中信”两个品牌的大米均没有合格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货值金额68210元。至案发时止,因未销售无非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行为。
  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于罚款12000元的处罚。
  十、寇东桥无照经销冒牌白酒案
  2006年12月25日,市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寇东桥无照经营,且销售的白酒嫌疑冒牌。市工商局对此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寇东桥,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人,于2006年5月从他人手中兑过卖店,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酒,其经销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国窖酒等白酒,经厂家鉴定,皆为冒牌白酒。上述白酒共进26瓶,货值7548元。至案发时止,已售出6瓶,获利600元。剩余20瓶白酒,被工商局依法扣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冒牌产品的行为。
  市工商局依法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没收假冒白酒20瓶并对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4000元。
  (素材提供 苑玉珍)

文章录入:张立红    责任编辑:张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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