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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于淑芹报道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3号),在市城区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程序议定和充分征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
城区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供暖价格每平方米26元,非居民供暖价格每平方米32元,城区内的企业自行供暖的可参照执行;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的供暖价格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取暖费用实行补贴。低保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低保边缘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50%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此次调整的供暖价格执行时间暂定为2008年至2009年度供暖期。当供暖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测算并调整供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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